贵州关于消费纠纷起诉时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消费纠纷的起诉时限主要遵循下列规定:首先,消费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若超过这一期限,但未超过《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限,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消费者仍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与时效规则的适用,确保消费纠纷的公正处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第56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不知权益受到侵害的,自行知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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